申请事项名称
证明事项名称
一、基本信息
(一)申请人(承诺人)
姓名(或单位): 联系方式:
证件类型: 证件编号:
委托代理人:
姓名: 联系方式:
证件类型: 证件编号:
二、受理单位告知
(一)证明事项名称
……
(二)证明用途
……
(三)设定证明依据
……
(四)证明的内容
……
(五)承诺的效力
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、要求,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,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。
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、要求,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,受理单位(或审批单位)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。
(六)不实承诺的责任
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,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,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。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,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有关规定处理,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,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行政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;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,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。
三、申请人承诺
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:
(一)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;
(二)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、标准和技术要求;
(三)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,完成整改或具备场所条件;
(四)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,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
(五)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。
申请人(委托代理人): 行政机关:
(签字盖章) (盖章)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(本文书一式两份,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各执一份)